案例切入:甲威脅乙侵害丙
先掌握強制性緊急避難的典型事實結構,分清楚誰是強制者、被強制者、第三人,以及問題意識為何。
先把三個角色排好
案例的起點是甲以死亡威脅乙,要求乙剝奪丙的行動自由。甲是幕後強制者,乙是被強制者,丙則是被乙直接侵害自由的第三人。乙的行為先可能落入刑法第 302 條,再問能否用第 24 條緊急避難排除責任。
法條定位『剝奪行動自由罪』是教學簡稱;刑法第 302 條的正式文字是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。
乙同時站在兩個位置
強制性緊急避難的特殊之處,在於乙同時是甲強暴、脅迫下的強制罪受害人,也是為避免自己生命危難而侵害丙自由的避難者。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37 號判決也以這種雙重身分描述強制性的緊急危難。
- 甲:製造危難並支配犯罪計畫
- 乙:受威脅,同時實施避難行為
- 丙:承受乙所造成的自由侵害
兩說地圖:阻卻違法說與寬恕罪責說
建立兩說在犯罪階層上的差異:一說讓行為在違法性層次合法化,另一說保留違法性但在罪責層次寬恕。
兩說差在犯罪階層
阻卻違法說把問題放在違法性:如果乙保全的生命利益明顯優越於丙被犧牲的自由利益,仍可能依一般緊急避難架構讓乙的行為合法化。寬恕罪責說則保留乙行為的違法性,只在避難過當或罪責層次寬恕、減輕。
考試定位兩說不是同等的現行實務立場。最高法院目前採通常不能阻卻違法的方向;阻卻違法說應標示為學說反對見解。
寬恕說為何先保留違法性
來源用『法秩序動搖性』解釋寬恕罪責說:乙雖然是在保命,但也替甲完成犯罪計畫,因此不能只比較生命與自由。最高法院判決本身採用的語言更具體,是通常難認乙的違法行為具備必要性與手段相當性。
不要誤引判決法秩序動搖性是學理化說明,不是提供的判決摘錄原文;引用實務時應寫必要性與手段相當性。
寬恕罪責說的理由:法秩序與第三人防衛
理解寬恕罪責說為何不願意把被強制者的行為直接評價為合法。
乙的行為也在實現甲的計畫
寬恕罪責說不願直接把乙的行為評價為合法,因為乙不只是犧牲丙的自由來保全生命,也是在甲的支配下完成剝奪自由的犯罪計畫。來源因此主張,侵害端不能只看到丙的自由,還要看到整體法秩序受到的衝擊。
證據邊界這是來源整理的理論理由;最高法院摘錄可直接確認的是必要性、手段相當性與罪責寬恕的路徑。
第三人的防衛空間不能消失
正當防衛要求現在不法侵害。若乙拘束丙的行為因緊急避難而完全合法,丙就難以對乙主張正當防衛;但幕後的甲通常不在現場,丙也無從直接對甲防衛。保留乙行為的違法性,才能保留丙面對直接侵害者的防衛空間。
表述方式第三人防衛是學理論證,不能在沒有更多裁判原文時寫成最高法院的直接理由。
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37 號判決定位
掌握目前提供資料可驗證的實務立場,並能在申論中精準表述。
判決先承認持續性危難
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37 號判決指出,行為人客觀上有緊急危難,同時也是強制罪受害人,並因強暴、脅迫處在持續性危難中而被迫違法。這個描述與來源所說的雙重身分相符。
用語校正字幕中出現的『為難』『病難』都應依刑法與判決語境校正為『危難』。
救濟從違法性移到罪責
判決的核心路徑是:在現代治安與司法機關存在的社會中,通常難認被迫實施的違法行為符合必要性與手段相當性,所以不能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;但若符合避難過當,仍可依個案罪責程度寬恕或減輕。
- 確認強暴、脅迫造成持續性危難
- 檢查必要性與手段相當性
- 通常不阻卻違法
- 再檢討避難過當與罪責效果
學說反對:薛智仁教授的阻卻違法說
學會在實務立場之外,補充阻卻違法說的反駁理由,並標明其爭議性。
危險並不是乙自己造成
二級資料整理薛智仁教授的反對見解:乙面臨的生命危險來自甲的不法行為,並非乙可歸責的危險。若乙保全的生命利益重大優越於丙被犧牲的自由利益,仍可適用阻卻不法的緊急避難。
考試順序這是與實務不同的學說見解。作答時先寫最高法院,再用『惟有學說認為』補充反對理由。
法秩序無論如何都會被破壞
薛說反駁法秩序動搖論:乙服從甲,甲的剝奪自由計畫被實現;乙拒絕甲,甲的殺人計畫就可能被實現。不論乙是否避難,幕後強制者所支配的不法侵害都可能落在某個人身上,因此不能把法秩序破壞歸因於乙主張緊急避難。
爭議定位這套論證用來反對寬恕罪責說;它不改變最高法院目前通常否定阻卻違法的實務方向。
申論題檢討順序
將概念與實務見解轉化為可直接作答的刑法申論架構。
先完成構成要件與一般要件
先檢查乙拘束丙是否該當刑法第 302 條,再進入第 24 條:乙是否面臨生命緊急危難、是否出於避難意思,以及行為是否不得已。角色與法條沒有排好,後面的兩說爭議就會失去落點。
- 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的構成要件
- 第 24 條緊急危難與避難意思
- 不得已、必要性、手段相當性與利益衡量
實務先寫,效果接著寫
進入強制性緊急避難爭點後,先交代最高法院承認被強制者處於持續性危難,但通常難認其行為具必要性與手段相當性,因此不能阻卻違法;接著說明符合過當避難時,得依個案罪責程度寬恕或減輕。
實務句型持續性危難 → 通常欠缺必要性與手段相當性 → 不阻卻違法 → 過當避難與罪責效果。
最後補上學說反對
最後補充阻卻違法說:危險不可歸責於乙,保全利益重大優越時仍可能阻卻不法,而且法秩序破壞並非乙選擇避難才發生。依題目要求選擇立場並評析,但不能把學說寫成最高法院結論。
完整四步驟構成要件 → 第 24 條一般要件 → 實務寬恕罪責路徑 → 學說阻卻違法說。
來源與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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